日前,经中共抚州市委批准,中共抚州市纪委、抚州市监委对周庆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。

经查,周庆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、收受他人礼品礼金;违反组织纪律,在干部调动、职务调整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;违反廉洁纪律,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;违反群众纪律,充当黑恶势力“保护伞”;违反工作纪律,干预插手司法活动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人员在工程项目建设、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。

周庆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,理想信念丧失,纪法意识淡薄,思想上蜕化变质,利欲熏心甘当“猎物”沦为金钱的俘虏,且在党的十八大、十九大后仍不收敛、不收手,其行为性质恶劣、情节严重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抚州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抚州市委批准,决定给予周庆春开除党籍处分;由抚州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。

周庆春简历

周庆春,男,汉族,1971年8月出生,江西金溪人,本科文化,1993年8月参加工作,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。1993年8月任金溪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干警,1994年3月任金溪县公安局浒湾派出所办事员,1995年4月任金溪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科员,1998年4月任金溪县公安局浒湾派出所副指导员,1998年11月任金溪县公安局合市派出所指导员,2002年3月任金溪县公安局浒湾派出所所长,2005年10月任金溪县公安局党委委员、纪委书记,2007年4月任金溪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,2010年12月任金溪县公安局副局长,2015年6月任南丰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、政委,2016年8月任南城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、副县长候选人、县公安局党委书记、督察长、南城县委政法委副书记,2016年9月任南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候选人、县公安局党委书记、督察长、局长、南城县委政法委副书记,2016年10月任南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、县公安局党委书记、督察长、局长、南城县委政法委副书记,2019年2月,任抚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、刑事警察支队支队长;2021年2月,被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。(来源:抚州市纪委监委网站)